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