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