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