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章 审议和表决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海东地区分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