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免案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