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第六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不服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