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因从事管线施工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