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往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