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租赁非居住房屋后,承租人将该房屋转让、转租他人使用,或者用于同他人联营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实行协议租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