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定期进行验证,发现权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