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