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