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