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实施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指派的所属人员为法律援助人员。

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为受援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