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到他人已签订合同的生产基地内争抢基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