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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十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与草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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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