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3天至7天。

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调度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不按规定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或者调度员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