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暂扣调度员证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调度员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