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毕业、结业和就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