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毕业、结业和就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