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利用自身技术、人才、设备、场地兴办产业,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兴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