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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十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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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