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