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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