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的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进行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