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教师人均工资的5%核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