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基金和教育教学奖励制度,表彰、奖励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