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交流机制。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