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聘任教师必须接受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不合格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