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有效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