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