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