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