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