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