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设置排污口。余姚江河道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

甬江、奉化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甬江、奉化江河道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逐步取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