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等宗教性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宗教名义非法敛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