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服务企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