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规定向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