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规定向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