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拟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再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