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