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