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