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该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