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该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