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资金以及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专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