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植树选景为主,选用结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陆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