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植树选景为主,选用结合本市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陆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