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根据绿化和管护的需要安排适当的绿化资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