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