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