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