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