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