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