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