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